标题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行“三联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城管发〔2024〕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3114632/2024-5501668
成文日期
2024-07-02
发文日期
2024-07-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等5个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行“三联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
《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行“三联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2日
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行“三联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垃圾处理领域生态环境问题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规范核准、联单管理、组织保障”,推进实施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三联单”制度,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的监管,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常态化管理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与统一我市建筑垃圾“三联单”制度,明确所需材料与工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1.备案与登记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附件1-2),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联合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完成现场勘验,备案入档。
运输企业将城市建筑垃圾运往消纳场所,须征求受纳地县级以上消纳场所主管部门意见(附件1-5)。
2.申请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受纳地县级以上消纳场所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材料(附件1),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或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https://
www.zibo.gov.cn/zd/icity/project/index?type=bianmin),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携带相关材料(附件2),到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运输资料登记,获取准运证明材料以备后期执法核查。
(3)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携带相关资料(附件3)到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淄博市禁区通行证》。
老旧小区改造类项目,参考上述核准流程提报材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申请主体建议为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单位机构。
3.受理与审查
(1)受理: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3)受理决定: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承办人员审核人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
(1)相关部门须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承办人员打印相关证件,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延期、变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通行时间路线、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周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处置设施发生变更时,如需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参照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二)强化“三联单”制度管理
为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规范清运,摸清城市建筑垃圾流向,从根源上遏制城市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行为,我市实施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三联单”制度,严格把控产运消三大环节,实现过程追溯。
1.“三联单”制度
“三联单”制度即城市建筑垃圾转运流向报告制度,是指城市建筑垃圾在转运时,涉及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对所产生、运输、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如实进行填报登记,并按照程序和期限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存档。
2.“三联单”操作流程说明
(1)摸清底数,做好前期城市建筑垃圾统筹工作
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应明确转运城市建筑垃圾种类,估算城市建筑垃圾总量或运输车辆数,并及时与处置单位沟通,提前做好消纳准备。
城市建筑垃圾跨区县运输时,产生地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向市公安交警支队汇报,由市级层面协调相关区县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运输线路,在通行证上打印完整的行驶路线,便于各区县执法监管。
(2)统一规范,三方填写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与转运联单
①《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填写
每次转运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需填写《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附件4),签字后,运输单位留存一联(存根),产生单位留存二联(产生),处置单位留存三联(处置)。
②《城市建筑垃圾转运联单》填写
完成最后一次转运城市建筑垃圾后,由运输单位出具《城市建筑垃圾转运联单》(附件5),产生单位填写转运联单“一、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填写”部分,签字并加盖公章,将转运联单交付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核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与转运联单内容(主要核实城市建筑垃圾种类、总量及车辆数),填写转运联单“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填写”部分,签字并加盖公章。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根据接受城市建筑垃圾种类与处置方式实际情况,填写由运输单位出具的转运联单“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填写”部分,签字并加盖公章。
③《城市建筑垃圾转运联单》三方完成签字盖章后,运输单位留存。
(3)明确期限,完成转运联单整理存档
在转运联单形成后,运输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运联单整理交至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存档。
对于小区内暂存点装修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村委会)为产生单位管理责任人,相关管理与处置流程参考上述流程。
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督导,对未严格落实转运联单存档行为,督导相关企业单位落实整改。
三、责任分工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完成施工单位开工建设前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现场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运输企业获取城市建筑处置核准许可后的资料登记存档,出具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材料。负责“三联单”制度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产生、运输、处置单位使用《城市建筑垃圾转运联单》开展转运活动。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倾倒、堆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抛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禁区通行证。负责审定通行路线,同时对跨区域城市建筑垃圾运输项目,进行协调并统筹运输路线,保障运输与执法监管的连续性。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环节超载运输、改装改型、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工作。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完成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现场联合勘验工作。督促监管范围内建设、拆除等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做好现场公示,并在开工前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督促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纳入日常监管检查。负责核验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工地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有准运证明材料,驶出建设工地时应检查是否篷盖严密、冲洗干净等。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完成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现场联合勘验工作。负责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审核并办理许可手续。负责及时将职责范围内依法办理的施工许可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探索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纳入“高效开工一件事”集成办理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探索建立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各司其职的协调推进机制,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城市建筑垃圾核准与“三联单”制度落到实处。各区县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参考本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落实措施,解决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加强信息联络
市、区县相关部门各报送一名联络人,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线上联络群。一方面,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平时收集汇总本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域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沟通交流;另一方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城市住建领域施工许可的审批部门及时将施工许可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60.210.113.36:8006/Front_ZBJS/xzxk
listnew2019.aspx)公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信息,及时跟进行业监管。
(三)强化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微信、户外广告、电子大屏、宣传栏等载体,积极开展“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提高居民、企业等群体对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意识,严厉打击城市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建筑垃圾违规倾倒等破坏环境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在本方案之前印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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