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3703000043114632/2017-50073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11-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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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此次治理行动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的。9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13日下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电视动员会议,省委副书记、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龚正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孙伟主持会议,会议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拟定了《淄博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广泛征求了32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有关部门反馈的12条意见逐一进行沟通,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该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治理范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其中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东四路,西至原山大道,南至昌国路,北至青银高速;其他区县根据实际制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接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

(二)治理重点。一是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二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是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是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五是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六是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七是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八是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治理方法。主要有五项措施:一是对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可责令其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对因拆除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罚。三是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占用交通要道、侵占泄洪河床、存在安全隐患、妨碍重点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强制拆除。四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政策,依法处置。五是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监管网络,完善巡查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切实做到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四)治理步骤。治理行动从201611月开始,20196月结束,分3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摸清底数阶段,时间安排在今年12月至明年3月底;第二阶段为落实措施,全面推进阶段,时间从20174月到201812月;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巩固提升阶段,时间从2019 1月至 6月。需要说明的是,这3个阶段的工作可交叉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应该是在全市开会下文后开展,由于省里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我们已于11月初启动,各区县也正在加紧推进。

(五)领导小组。参照外地市做法,建议王浩书记、周连华市长任组长,于海田副书记、庄鸣副市长、韩国祥书记、李灿玉副市长、刘东军副市长任副组长,市36个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霍自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