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城管发〔202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落实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落实措施

 

 

城市停车设施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精神,推动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快速发展,化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停车普查,摸清现有停车设施数量、布局和利用情况形成台账档案,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各县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规划,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在城市停车规划、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结合公路铁路机场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规划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升级旅游度假区,下同)负责实施,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严格落实配建停车要求2021年年底前组织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停车需求紧张的地方,可将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提高至1:1.5,地方原则上不低于1:1.1,医院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停车配建要求,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配建车位数量、位置,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各区县负责实施,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加快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充分用好城市边角地、零星地,以及绿地、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大力建设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将新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制定滚动计划,明确组织实施主体,定期公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既有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施划停车位、增建立体停车设施。新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可改造为地下停车设施。(各区县负责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科学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科学制定路内停车策略,平衡停车需求,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区域,合理增加道路泊位,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营业后,适当减少周边一定范围内路内停车位,具体范围由各区县研究确定。严格消防通道管理,设置明显标识,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建立路内泊位公示制度,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施智慧停车运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及时拆除私自用于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及各类杂物。(各区县负责实施,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车位共享共用市级层面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企业生产区域除外)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同步制定配套管理服务制度,采用信用评级等方法,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各区县要加快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共用2021年年底前要公布共享共用名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居民区的车位所有人、管理人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提高现有停车泊位利用效率。(各区县负责实施,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加强停车服务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停车平台,引导接入各类停车场信息,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202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市级智慧停车平台。加强停车难点、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将停车设施规模和布局纳入详细规划编制审批,通过在换乘停车场增设摆渡车、限定停车时长、鼓励工作人员乘坐班车、合理施划道路停车位、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及时发布车位动态信息等方式,缓解公共场所周边停车难。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查处。设定城市停车严管区和示范路,完善相应标牌标志标线,按照“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策略,逐步扩大停车严管区范围。综合运用现场查处、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措施和智能检测方法,加大违停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拖移违停车辆,提高违法停车时间成本。(各区县负责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停车收费定价应实现差异化定价,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15分钟30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实行免费。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严厉查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不按照定价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公共资源停车收费管理体系,严防停车收费中的小微腐败和群众身边腐败。(各区县负责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八、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优化停车场建设模式,规范运用政府专项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规模化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将分散的停车项目打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运营企业。各区县抓紧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在符合城市停车规划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奖补支持。(各区县负责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切实强化组织实施。各区县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力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县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共同推动我市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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