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
索引号: 113703000043114632/2018-1531546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1-06 发布机构: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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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违法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治违办)代市政府草拟了《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邮箱:zbzfj@163.com

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六路1号博苑宾馆109房间

  意见反馈时间截至2018年11月12日24:00。

   

 

            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1月5日  

 

 

 

 

 

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对违法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3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不动产权证件、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联合惩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政府)是实施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辖区内联合惩戒工作。

市及各区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指挥部(以下简称治违办),具体负责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结束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联合惩戒工作。

各街道办、镇政府具体负责各辖区内联合惩戒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及时向街道办、镇政府报告,并配合区县治违办或者街道办、镇政府查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预防和控制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违法建设获利。

第六条 各区县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联席会议制度,联合联动查处违法建设。

第七条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镇政府发现或者收到违法建设线索,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工作。对疑似违法建设,区县治违办应当书面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认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予以明确,并书面回复区县治违办。

第八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街道办、镇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工程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由区县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限期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服务。

()由区县政府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镇政府限期查封施工现场、施工工具、建筑原材料,拆除续建部分,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设。

第九条 对存量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能够实施限期拆除的,当事人拒不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拒不接受政府限期助拆、限期强制拆除的,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不能拆除,需要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当事人拒不接受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直至依法完成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

第十条 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区县治违办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权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权确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街道办、镇政府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当书面报区县治违办,由区县治违办书面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暂缓登记,撤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等证明文件的,不予或者暂停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各街道办、镇政府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当书面报区县治违办,由区县治违办书面通知公安消防部门不予或者暂停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房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房管部门作为负面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各街道办、镇政府发现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及时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面信息进行采集,并书面报区县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后,区县治违办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或者企业解除限制。

联合惩戒工作需要市直部门或者市属企业实施的,由区县治违办将违法建设相关证据和材料报告市治违办,由市治违办按程序通知有关市直部门或者市属企业实施或者解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保障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打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治违办、街道办、镇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阻碍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依据本办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