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享单车同城化问题的建议1301099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1301099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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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次会议委员

1301099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共享单车同城化问题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共享单车发展历程及管理现状

2017年4月,随着哈啰和青桔2个品牌的共享单车在淄博主城区陆续投放,共享单车正式入驻淄博。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管理,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7〕47号),对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风险管控、责任分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淄博市组群式城市特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主城区共享单车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区县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分别做好管辖区域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全市共享单车投放量为4.4万余辆(主城区2.2万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10家,涉及哈啰、青桔、美团、松果等4个品牌。根据工作职责,对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共享单车已实现同城化管理,严格把控总量、推进停车点位施划、强化运维管理和督导考核,提升共享单车规范化管理及服务水平。

二、共享单车目前未实现全域同城化的主要原因

(一)受限于区县之间的地理距离,短途交通的互通连贯性较差的问题。

共享单车的设定目标主要是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短距离出行难题,而淄博市全域面积5965平方千米,各区县地域分散,分布舒展,是极具特色的组群式发展城市,区县之间的道路距离较远,市民缺乏长距离骑行的习惯,制约了长途交通的互通发展。

(二)运营主体差异问题。我市现存共享单车运营企业10家,有的地区是企业直营模式(如主城区),有的地区是联营加盟模式(如周村区),且许多区县还存在单车品牌不同、车型不同的问题。由于运营模式、品牌管理等差异,车型、电池等无法规范统一和互相联动,造成投入成本、管理费用高。

(三)安全隐患问题。区县之间横跨、穿插着许多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路,大型货运车辆横行,为共享单车骑行造成很大安全隐患。同时,共享单车的续航里程虽然标注50公里,除去10%的虚电,在完全满电且没有损耗的情况下最多只能行使40公里左右,除主城区外,目前的续航里程还无法做到跨区县往返。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始终秉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共享单车企业加快技术革新和新技术应用,不断刷新续航里程,提升车辆安全性能,保障市民出行权益和出行体验。同时,积极协调主城区周边区县和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增主城区共享单车运营范围,逐步向单车同城化推进。

关于共享单车同城化问题的建议 一、共享单(电)车运营背景及问题分析 据统计我市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车的数量多达十万辆,且运营商也多达八至十家,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的管理及运营成为一个反应城市精神面貌的棘手问题。 近期针对我市各区县共享电动车进行的一次调研发现:我市各区县对共享电动车无法实现互职互通,存在同城差异化的问题,例如从张店区经张周路骑行至周村区,未过原山大道就会因超出区县共享电车运营范围的问题需要换车再行,给群众和使用群体造成极大不便。 二、实施共享单(电)车同城化的条件及优点 1、随着共享电动车的更新换代,我市大多数共享电动车都实现了骑行里程及骑行舒适度的双提升,以我市哈罗助力车及青桔电单车举例,布点最广泛的车型基本都能实现10公里(电量不足)-55公里(电量充足)的骑行里程,以中欧国际大厦为出发点举例,骑行至周村区约13公里,至淄川区及桓台县都约需要22公里,至此可以看出共享电单车完全具备跨区骑行的条件。 2、共享电动车同城化能充分调动资源,使共享电动车体系形成良性运转。共享电动车同城化利于淄博市对共享电动车统一管理,维持良好的城市面貌;共享电动车同城化无疑是扩大了使用群体的路线选择,丰富了出行方式,这就使得我市数量饱和的共享电动车充分发挥价值,避免资源浪费。 3、共享电动车同城化低于实现低碳出行。共享电动车较公交车相比,具有路线选择灵活,不受时间限制等优点;较私家车相比,如遇通勤高峰期的堵车,共享电动车的优势就会立显,此外共享电动车还具有方便停车的特点,如果实现共享电动车同城化,共享电动车将会以其灵活、便捷、价格便宜等特点成为更多跨区出行的选择。 三、建议 1、拟建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共享单(电)车运营商进行统一招标入市及分区规划,实现市内各区县运营商统一,从而解决跨区需换车、多家运营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2、建议成立单独管理小组,在保证运营统一的情况下对运营商进行监管,形成出现标志乱象——管理小组下达运营商——运营商进行整顿并主动对标其他问题的流程,确保市容市貌整洁。 3、建议在运营商准入环节就依据公交站点设置共享单(电)车放置点,而不是运营商后续不断新增车辆放置点,影响集中管理。 提案人: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