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孟繁华解读《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0043114632/202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孟繁华解读《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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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公园管理立法情况发布会,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孟繁华,就制定的《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了解,截至2021年底,我市已建成公园984个,作为全域公园城市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等功能。但是,公园事业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一是随着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未来我市的公园数量将持续增多,公园管理和服务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规范引导。二是市民群众户外休闲娱乐活动不断增加,公园内游客数量激增,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破坏雕塑小品、摆摊设点、携犬入园以及健身、娱乐噪声扰民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建立专门的制度解决公园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三是当前公园管理制度缺少系统性,目前,我市仅有一部政府规章--《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无法满足全域公园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其他与公园相关的制度规定比较零散,有必要结合全域公园城市管理的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规章,为全市公园管理、维护和服务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这次制定的《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精心做好山青、水秀、林绿、景美的文章,建设更加美好、更具吸引力的全域公园城市”的目标任务,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9日提请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全文共37条,对公园的定义和公益性属性、管理体制、维护服务、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生活噪声管理、遛犬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很多内容属于创设,一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便民利民的宗旨,站在市民游客的角度去研究如何更好的提供服务,提高市民游客的游园舒适感。规定公园应当每天开放,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导向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便民服务。二是突出精细化管理。对公园内的设施、植被和环境卫生、安全等作出具体规定,强调以“精为手段、细为目标”,发扬工匠精神,用足绣花功夫,全面抓好园容绿化、卫生保洁、设施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服务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三是突出公益公共属性。把“公园姓公、服务大众”贯彻于立法过程中,规定加强公园用地保护,公园内的餐厅、茶座等商业服务场所应当向大众提供服务,严禁任何与公益属性相违背的经营行为,禁止将亭台楼榭等观赏性园林建筑用于商业经营,禁止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公园还应当提供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这次制定的《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精心做好山青、水秀、林绿、景美的文章,建设更加美好、更具吸引力的全域公园城市”的目标任务,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9日提请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全文共37条,对公园的定义和公益性属性、管理体制、维护服务、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生活噪声管理、遛犬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很多内容属于创设,一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便民利民的宗旨,站在市民游客的角度去研究如何更好的提供服务,提高市民游客的游园舒适感。规定公园应当每天开放,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导向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便民服务。二是突出精细化管理。对公园内的设施、植被和环境卫生、安全等作出具体规定,强调以“精为手段、细为目标”,发扬工匠精神,用足绣花功夫,全面抓好园容绿化、卫生保洁、设施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服务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三是突出公益公共属性。把“公园姓公、服务大众”贯彻于立法过程中,规定加强公园用地保护,公园内的餐厅、茶座等商业服务场所应当向大众提供服务,严禁任何与公益属性相违背的经营行为,禁止将亭台楼榭等观赏性园林建筑用于商业经营,禁止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公园还应当提供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