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 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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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代为修改了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将反馈意见发至电子邮箱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电话0533-2720957;邮箱:cgjsrk@zb.shandong.cn

公示期限:202210251125

 

附件:《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21024

 

附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包括单车和电单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属地管理、服务优化、改革创新、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切实加强共享单车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运营管理

)运营车辆投放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根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共享单车需求数量进行测算,形成共享单车投放规模。制定考核办法,每月对互联网租赁企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办法和考核成绩,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车辆配额。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运营配额的经营者签订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经营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我市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企业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各自数字化管理平台相关数据接入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市与区县联网。要向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向市城市管理局,其他区县向所在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要一并提供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在我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按照要求向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提供上述材料并将完整数据接入市、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加强日常管控。在我市投入市场运营的共享单车要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性能安全;对不具备骑行条件的要定期更新或报废鼓励在共享单车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以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采取技术手实施指定停车点借还车辆严控乱停乱放行为。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挂牌管理,安装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头盔,实行智能化管理。

合理设置停放点。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情况逐步实施各区县要在城市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两侧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根据需要划线或者设置文明停放设施,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放点的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规范停放秩序。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根据车辆投放数量,按照不低于每200辆配备1人的标准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的车辆实施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脏差、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地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制定承租人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通过运用高精度垂直停车、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鼓励承租人在停车点文明规范停放车辆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对乱停乱放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共享单车停放有序

实行退出机制。对已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管理能力薄弱、不履行主体责任、不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包括不接受管理部门投放数量调控、不使用规范停放新技术、不使用智能头盔、不对运营车辆进行维修和保洁、不遵守挂牌管理规定、不按约定比例配备管理人员、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不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不按规定为承租人购买保险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相关监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有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别组织清退。清退时,共享单车企业要向公安交警部门交回所有车牌,履行核销手续。未按要求交回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风险管控

保障承租人骑行安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对承租人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单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承租人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单车、停放设施等不得蓄意破坏、盗窃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二)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免押金服务,并确保承租人预付资金安全;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预付资金,企业要开立承租人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承租人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城管等主管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预付资金风险

(三)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四、有关责任分工

(一)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对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点规划、日常停放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研究共享单车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策略,共同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部门批准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品牌、数量进行登记挂牌及核销,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骑行人骑车不戴头盔、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共享单车管理相关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职责

履行共享单车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实施停放秩序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清理乱停乱放、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车辆,保持停放点干净、整洁,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信息共享,扎实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非机动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非机动车道建设,提高非机动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非机动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非机动车通行条件

(三)建立诚信体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推进社会治理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为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包括单车和电单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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