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2310号 关于加快老旧小区配套充电桩的提案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1302310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3-11-1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对市政协十次会议委员

1302310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老旧小区配套充电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重要前提,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对老旧小区配套充电桩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一、住宅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基本情况

按照职责分工,市发改部门统筹牵头、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供电部门等各单位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我局积极协调物业公司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市物业住宅小区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备的数量为706个,一部分区县的充电设备由第三方安装企业负责管理、运营、维护,物业不参与日常的管理维护保养;一部分区县为第三方公司免费安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备,委托物业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车位进行规范停放,发现燃油汽车或满电车占用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车位的情况进行劝离。

二、严格规范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

既有居民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其中,供电方案答复时间执行《山东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鲁能源电力字〔2020〕97号)的标准。根据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淄发改能源〔2021〕6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的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工作。市、区县(功能区)供电企业对申请方车位拥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内容:1.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2.申请人的固定车位系租赁使用的,能够提供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书面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结果。

三、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充电设施不得违反现行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对有固定停车位(含一年以上长期租赁车位)且有用电容量,满足《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位),应当允许安装个人充电桩,具体要求按《关于大力推进既有住宅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淄建发〔2020〕156号文)第三条第二、三、四项要求执行;对已经改造且车位固定的老旧小区,具有用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安装个人充电桩。对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位)、不固定车位的老旧小区,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调在公共区域建设公共充电桩,满足电动汽车业主充电需求。涉及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应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经相应比例业主表决同意;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的,申请人要提前征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的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市城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做好对现有管辖范围内充电桩的安全巡查,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立足自身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老旧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工作。

一是配合发改、住建、供电等多牵头部门,完善住宅小区改造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方案,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逐步推进,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入,尽快形成规模,全力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与推进工作。

二是协调多方力量共同推动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指导物业公司及时摸清小区规划、业主停车充电需求、电力容量等情况,为加装充电桩做好宣传工作。

三是做好老旧小区电力扩容工作。配合电力部门等牵头部门,对既有居民小区的用电设施进行评估,确定可以新增的充电桩容量上限,向群众公布,对于容量受限的既有小区,直接由电力部门根据群众报装需求,在不占用现有居民用电设施和用电容量的前提下,新增用电线路、用电容量,确保正常居民用电和群众充电桩报装需求互不影响。

四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做好对现有管辖范围内电动车充电桩的安全巡查,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希望您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 

 

关于加快老旧小区配套充电桩的提案 一、背景及问题分析 近年来,淄博市政府为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加快落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配建便是其中重要一项。 根据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到2025年,淄博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力争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 二、存在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老旧小区配套充电桩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及阻力: 1、市民提交申请安装充电桩,从小区物业到社区居委会,从电力公司到住建部门,再到发改等部门,所有关联部门均表示积极配合,却没有一个部门能拍板,主要涉及小区车位的土地权属问题。 2、多数老旧小区增设充电桩公共空间难以落实,电容量不够导致不具备安装条件。实地调研位于淄博主城区的城南、新华、瑞苑、科技苑等社区,以及丽景苑、世瑞苑、金鑫苑、樱红村等小区后发现,多数建成时间稍早的小区停车位十分紧张,加之此前对公共空间缺乏总体规划、管理存在漏洞,建设充电桩很难找寻到合适用地。 3、老旧小区车位多为集体共有,社区共识较难达成,小区物业公司缺乏配合。调研发现,不少老旧小区的停车位属于业主集体共有,理论上讲应满足全体业主的停车需求。对于那些不需要充电桩的业主来说,充电桩显得可有可无;部分业主甚至对小区内大功率充电桩建设持抵触态度,因担心存在安全隐患,反对安装。同时,由于新能源汽车的配套设施属于新增需求,市级层面目前只有实施意见,没有相应的服务政策支持,也没有相关的服务规定,也延缓了加装进程。 老旧小区增设充电桩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民生实事,既是连接政府“碳中和”和“碳达峰”的重大发展工程,又是带动电动汽车消费,推动低碳生活,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装公共充电桩属于城市发展中的新问题,既涉及旧区改造、社区公共空间重新规划,也涉及社区治理主体关系协调、居民自治等问题,因此需多方配合、协同推进。 三、建议 1、盘活老旧小区存量土地资源,统筹规划建设用地,鼓励区域联动改造,加强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增加充电桩。 2、借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同步推进充电桩安装,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充电设施,尽可能在不进行配网升级改造的情况下部署充电桩。 3、发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凝聚力,引导老旧小区居民自治有序地使用管理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