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24号 关于加快推进小区供水设施改造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16324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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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

16324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小区供水设施改造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市水利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以物业管理为抓手,全面做好小区供水设施保障工作。

一是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合同,高度重视居民用水安全问题,排查风险隐患,积极整改落实,在市水利局、市卫健委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小区供水设施

二是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管理工作,杜绝物业企业在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

三是落实物业对二次供水的长效管理,定期对水箱、水池进行养护管理,及时公开公示小区水质检测情况,切实维护居民小区用水安全。

最后,感谢您对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建议,也希望您多多理解、支持城市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小区供水设施改造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 案由:居民小区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环节,是关系群众市民饮水健康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供水企业开始执行新的《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实现从水厂到户表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此前的住宅小区大部分仍为抄收总表模式,小区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大部分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规范、内部供水管道锈蚀状况较为严重,不同程度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导致水资源浪费、频繁停水维修、水质污染风险高等问题难以解决。为切实保障市民饮水最后一公里安全,建议加快推进居民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加强小区供水设施规范化管理,提高居民用水品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市民群众根本利益。 案据:目前,在我市中心城区居民小区供水设施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大部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我市中心城区现有二次供水泵站约340个,其中由市自来水公司管理的37个,其余均由开发商建设、物业公司代管,存在着建管分离、维护水平低、水质污染风险高等隐患。今年9月份黄金1号公馆发生的水质异常问题,就是小区内开发商自建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的。二是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推进缓慢。经统计,目前我市中心城区供水总户数约40万户,其中11.75万户实现抄表到户,不足总户数的30%,抄表到户率低,导致居民水费分摊过高、阶梯水价制度无法完全落实、居民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难以解决。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居民小区供水设施管理,保证市民饮用水安全,2018年10月,我市出台了《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须经城镇供水企业评定达标后,予以接收。但是,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 (一)小区供水设施改造接收工作难以推进。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供水企业在接收现有供水设施时,应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卫生等法律规范标准进行评定。对于不符合评定要求的城镇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需进行规范化改造,并经城镇供水企业评定达标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目前,符合标准的已建二次供水设施各城镇供水企业已基本接收完毕,不符合标准的已建二次供水设施因绝大多数产权单位不愿承担改造费用,导致改造移交工作难以推进,致使部分居民小区供水压力低、水质不稳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彻底解决。 (二)大规模接收小区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亏损将进一步加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接收及“一户一表”改造后,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在电费、人工成本、设施维修维护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也将大幅提高,导致供水运营成本的上升。一是接收后公共供水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大幅增加;二是二次供水、户表改造完成后,供水企业在电费、人工成本、设施维修维护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将大幅增加,原来由小区住户分摊的供水损耗也将全部由供水企业承担;三是设备到达使用期限后的更新费用也是较大的支出。根据《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该费用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截至目前,我市中心城区供水基本水价已经20年没有上调,供水成本与水价长期“倒挂”,市自来水公司吨水成本从2003年的1.48元,增长到2021年的3.53元,企业长期亏损运营,若无相应的财政支持,大规模地接收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必将进一步加剧供水企业亏损,使企业自身运转举步维艰。 (三)地方性政策与国家相关法规不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除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外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应承担维护职责。2015年2月17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受委托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一步明确了供水企业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接收管理时,可以按合同收取委托费用,进行有偿服务。但之后出台的《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和《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却要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镇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该规定与《物权法》和国家二次供水相关法规不统一,相关条款有明显出入,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和管理等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方案:切实保障我市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居民用水品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已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社区,将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区基础设施改造点多线长面广,关系市民根本利益,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对水、电、气、暖、信、排水等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改造提升。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关于“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等相关要求,建议我市尽快出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将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明确改造资金来源,供水设施产权属于居民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居民或原产权单位出资改造,改造达标后的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接收管理。 (二)对于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社区,全面推进居民小区供水设施改造接收。建议借鉴济南、长沙等地市的做法,将二次供水设备接收和一户一表改造问题统筹解决,对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社区,按照政府统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供水设施集中改造,改造后的泵房及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接收、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实现对城市供水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管理。改造资金由政府、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水户按一定比例分担。 (三)尽快调整供水水价,保障供水企业良性运转。建议按照《淄博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小区二次供水运维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将小区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依据国家、山东省相关规定,尽快启动供水价格调整,并建立城市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保障供水事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在现行供水价格尚未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过渡期内,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保本运行的原则确定二次供水运维收费标准。 (四)全面推广高品质水项目,助力市民生活品质和城市品质的提升。今年是我市品质提升年,为彻底解决居民用水水质问题,推动基本民生向品质民生转变,建议政府将高品质水项目列入重点民生项目清单,以学校、医院、会展中心等公用场所以及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为切入点,推广实施高品质饮用水工程,着力打造能级优、品质高、活力强、群众富的全域共同富裕先行城市,努力让市民百姓共享高质量发展的丰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