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
第202206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养宠物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采纳。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研究《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对市属公园、广场宠物犬规范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目前市属公园、广场关于宠物犬管理安全工作整体良好。
在引导市民群众文明养犬和规范养犬行为中,我局积极采取运用宣传栏、标语和发放传单进行宣传,同时在《淄博市市民文明行为“十不”》和《淄博市文明公约》对市民的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局要求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根据《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除执行任务的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等特种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依据前款规定,我局要求公园、广场等管理部门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志;加大宣传引导,对警犬、导盲犬等可进入公园的特种犬只,要求携犬人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只,不得妨碍、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犬粪;对可入园犬只开展养犬人填报进行狂犬疫苗摸排登记,力争消除疫病传播隐患。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要求、督导市属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对进入公园不拴绳的犬只、在草坪园路上乱跑等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劝说,犬只在公共场所排粪便及时清理,同时引导遛狗的市民到指定地点排粪。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逐步消除“不栓绳遛狗”及类似现象。加强对城市养犬法律法规的宣传,树立养犬人文明养犬的意识,尤其要在社区、居住小区进行全方位持续宣传。同时,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要进行及时曝光,形成政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齐抓共管的局面。
感谢您们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和落实,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