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养宠物犬的建议(2022065)
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2022065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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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对市十届人大次会议代表

202206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养宠物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采纳。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研究《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对市属公园、广场宠物犬规范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目前市属公园、广场关于宠物犬管理安全工作整体良好。

在引导市民群众文明养犬和规范养犬行为中,我局积极采取运用宣传栏、标语和发放传单进行宣传,同时在《淄博市市民文明行为“十不”》和《淄博市文明公约》对市民的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局要求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根据《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除执行任务的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等特种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依据前款规定,我局要求公园、广场等管理部门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志;加大宣传引导,对警犬、导盲犬等可进入公园的特种犬只,要求携犬人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只,不得妨碍、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犬粪;对可入园犬只开展养犬人填报进行狂犬疫苗摸排登记,力争消除疫病传播隐患。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要求、督导市属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对进入公园不拴绳的犬只、在草坪园路上乱跑等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劝说,犬只在公共场所排粪便及时清理,同时引导遛狗的市民到指定地点排粪。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逐步消除“不栓绳遛狗”及类似现象。加强对城市养犬法律法规的宣传,树立养犬人文明养犬的意识,尤其要在社区、居住小区进行全方位持续宣传。同时,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要进行及时曝光,形成政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齐抓共管的局面。

感谢您们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和落实,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自《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并实施以来,不文明养犬的现象已有很大改观,但不栓遛狗绳,不清理宠物犬排泄物,居民楼内嚎叫扰民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街道、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一不小心就会踩到宠物狗排泄物,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也无形中加大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有一些大体型犬,样子凶猛,经常对路人(尤其是老人和小孩)道成惊吓,对周围群众及附近居民人身安全、身体健廉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文明习惯的养成非一朝一夕的功夫,更重要的是长效管理。当前城市市区范围大,更多的要靠广大市民树立文明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管理,打造社会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创建文明社会环境。为更好的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在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设置警示牌,宣传倡导文明养犬的行为做法,引导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广泛公示不文明养犬的处罚办法,便于养犬人自省自检。 (二)发放《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给养犬户,认真学习该条例。 (三)开展摸排清理,督促养犬人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力争消除疫病传播隐患。 (四)加大对犬只伤人、遛犬不牵绳、携带烈性犬或攻击性犬出户不戴嘴套、不清理公共场所犬粪等违规养犬行为处罚力度,逐步建立起依法养犬秩序。 (五)加大收容流浪犬捕捉力度,指导区县公安机关向党委政府汇报,配建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留检捕捉的流浪犬、养犬人弃养犬、违法违规被收容的犬只。 (六)公布举报电话。在宣传文明养犬行为的同时,公布违规行为举报方式,便于群众参与监督,人人参与、人人监管,扩大范围、不留死角。 (七)拓展举报渠道。执法部门可以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曝光平台,普通市民将不文明行为通过照片或视频的形式上传平台给予曝光。执法部分根据曝光内容实际情况进行追踪处理,并对如实举报者进行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