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3114632/2023-54017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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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政策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强调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规定,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3年6月以来,省、市先后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做出安排,要求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积极完善本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具体尺度和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统一安排,市城市管理局依据部门职责和本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9月,书面征求了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部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0月,梳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对属于本部门的执法事项及其裁量基准,原则上全部吸收到《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本市的裁量基准直接适用;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油烟、城区露天焚烧树枝落叶、非机动车乱停放等省级没有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事项,参考青岛、德州等城市的做法,补充制定了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共计16条。

《淄博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公安交通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直接适用省级制定的裁量基准172项,依据上级法律、法规补充制定裁量基准16项,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裁量基准58项,共计246项。本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权责清单的变动及时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