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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出台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23 23:30:38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特点,出台了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规范了城市管理协管员的招录、层级晋升、使用和监督管理、待遇保障、标志标识和胸牌臂章标准等,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素质高、形象好、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

  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协管员可以协助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助性、服务性工作,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巡查、检查工作,协助劝说、阻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受理、派遣等工作。强调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体罚、虐待、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不得违反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十条禁令”,不得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

    办法明确提出严把用人关。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资格条件组织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解聘,从而保证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的纯洁性。办法要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协管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晋升培训,通过培训使城市管理协管员掌握基本的管理业务,培养良好的队容风纪,使之能够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依次晋升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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